首页->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2003年
转发县卫生局关于巩固和完善本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崇府办发 〔2003〕2号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09-22    来源: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

   县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巩固和完善本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七日

             关于巩固和完善本县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发展本县农村合作医疗,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巩固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充意见》(沪府[2002]94号)的精神,现就巩固和完善本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与率

  合作医疗是扩大农民社会保障的一项有力举措。要进一步探索提高合作医疗参与率的具体办法,吸引更多农村人口参加合作医疗,逐步扩大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力争接近或达到全市合作医疗平均参与率。落实责任制,把提高合作医疗参与率作为考核政府实绩的一项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提高农民对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认识。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系统内职工农村家属参加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相关职业介绍机构、社会劳务中介经营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录用人员参加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

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

  要形成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其他部门配合的合作医疗管理体制。按照沪府[2002]94号文件精神,完善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县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卫生、财政、税务、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其日常办事机构为县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暂配备2名工作人员(编制来源从县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中划转),挂靠在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经费列入县财政全额拨款,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各乡镇相应建立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乡镇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院(不列入事业单位序列),配备工作人员2名(人员来源由乡镇会同县卫生局商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工资待遇参照乡镇事业单位性质确定,由各乡镇政府落实。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院长兼任。

三、强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措机制

  坚持“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原则。个人按每人不低于本县农民年人均收入的2—3%缴费。企业应为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职工缴纳合作医疗基金。企业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委托税务部门征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县、乡镇政府财政按所辖农业人口,以每人每年不低于4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村集体基金按农业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缴纳,主要充实“大病风险基金”、镇村合作医疗扶持基金。

四、加大低保农民的保障力度

  对因经济负担过重而无力参加合作医疗、难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低保农民和“五保户”对象,应由县、乡镇民政部门通过政府救济以及社会帮困,予以适当补助。享受政府补贴、补助的农业人口应参加合作医疗。

五、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

  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明确适报范围,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合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为广大农民提供便捷有效的就医方式和报销途径。

六、推进农村卫生和药品流通体制的改革

  全面实行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加强预防保健工作,改善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逐步改变村卫生室“一村一室”的设置格局,努力实现每3—4个行政村设置一所中心村卫生室的目标。同时加强卫生室软硬件建设,为农民提供方便、安全、适宜的“小伤病”诊治。
加强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管理。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管理,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降低合作医疗用药成本。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过去有关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崇 明 县 卫 生 局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