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
县人口计生委、县财政局《关于对本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对本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本县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42号]精神,现就对本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目的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也是本县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缓解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特殊困难,激发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本县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为全面推进生态岛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奖励扶助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方便群众。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以及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二)组织管理
对本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试点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县人口计生委、县财政局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县实施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县的实施工作。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确认程序和奖励扶助的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生育或者依法收养过子女;
4、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5、1990年8月1日至2001年期间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或者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
(二)确认程序
1、本人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乡)政府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乡)政府审核并张榜公示;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核、确认并公布;
5、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
(三)奖励扶助的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男已超过60周岁或者女已超过55周岁的,以2004年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直到亡故为止。
四、资金保障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本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资金,除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外,由县财政负担。
五、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奖励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清单,通过指定的代理银行,将奖励扶助金直接拨付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帐户。
(二)奖励扶助金的管理
1、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县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将本县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银行,监督代理银行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个人帐户,通过财政报表逐级反映奖励扶助金预算、决算和发放情况。
2、县人口计生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奖励扶助金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向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清单,配合代理银行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及时掌握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了解奖励扶助资金管理情况。
3、县财政部门和县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对代理银行的监督和管理,督促代理银行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帐户,及时将县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足额划转到个人帐户,并将个人帐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4、严禁用奖励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六、评估与监督
(一)每年由县实施工作协调小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县实施工作组织开展一次资金保障、对象确认、资金发放等情况的综合评估,并接受市实施工作协调小组对本县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二)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开展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余情况。
(三)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保障、资金发放等情况的检查监督。
(五)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视察、监督。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把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在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积极探索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三)继续执行和完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同时,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关爱女孩”行动、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等工作紧密结合,以利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搞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崇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崇 明 县 财 政 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