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县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发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本县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发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四部门关于提高本市老年农民养老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关心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提高老年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现结合崇明实际,对本县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发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养老金补贴发放对象
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是指根据市农委等四部门《关于提高本市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由市、县和乡镇财政支付,专项用于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的资金。
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发放的对象为: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具有本县常住农业户籍(含农业集体户口、集镇自理户口)、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且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低于75元的农业人员。
二、养老金补贴领取的起止时间
养老金补贴领取的起止时间为:1、至2004年1月1日已年满65周岁的人员,从2004年1月起领取。2、2004年1月1日以后年满65周岁的人员,从年满65周岁之月起领取。3、2004年1月1日以后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之日次月起终止发放。
三、养老金补贴的标准
月养老金补贴的标准:以2003年底实际发放的养老金为基数,不满75元的差额部分,由市、县和乡镇三级政府补贴至75元。养老金的基数是指由乡镇发放的养老金和与养老金相关的其他金额。各种特定对象享受的各种特殊补贴,不计入养老金基数范围。
四、养老金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
市财政对老年农民每人每月补贴60元。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财力情况,县财政补贴实行差别政策。县财政对庙镇、城桥镇、新河镇、竖新镇、堡镇、陈家镇等乡镇老年农民每人每月补贴5元,对新村乡、绿华镇、三星镇、港西镇、建设镇、港沿镇、向化镇、中兴镇等乡镇老年农民每人每月补贴10元。其余部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专户,并为领取人员办理银行储蓄卡,通过银行按月发放至老年农民个人。县财政局根据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下年度养老金补贴领取人数增减预测表》和《人均领取养老金补贴金额表》,将每人每月75元资金全额划拨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金补贴专户,其中乡镇承担部分可先由县财政专户垫支,然后在年底县镇财力体制结算时抵扣。
各乡镇如考虑对企业退休人员发放工龄补贴等特殊补贴的,则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特殊补贴,不列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列支范围,所需资金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五、养老金发放对象的审定
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以下简称农保所)负责登记核实按规定享受养老金补贴的老年农民名单,并报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汇总审核后,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农保所每月月末对下月养老金补贴领取人员生存情况进行复核。县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各乡镇农保所做好领取养老金补贴人员生存情况的复核工作。
六、对养老金补贴发放的监督和检查
各乡镇应定期将养老金补贴领取人员名单公示于各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内,接受村民的监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和审计局等部门要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农民真正受益。
七、本实施意见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崇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