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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人口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崇府办发〔 2004〕18 号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10-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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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县人口计生委、县公安局、县劳动保障局、工商崇明分局、县卫生局、县房地局、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本县在人户分离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以及生殖保健服务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为进一步加强本县外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继续加强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本县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一)本县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
  (二)现居住地乡镇、场(公司)应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对居住在本地区 3个月以上的人户分离育龄妇女进行建卡管理。发现居住在本地区的人户分离育龄妇女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在一周内向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场(公司)发出《市内人户分离人员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单》。
  (三)现居住地乡镇、场(公司)对计划外怀孕对象,应当主动与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场(公司)以及工作单位取得联系,进行宣传教育,动员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对无计划生育的对象,应当配合户籍所在地乡镇、场(公司)做好有关工作。
  (四)户籍所在地乡镇、场(公司)应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掌握人户分离人员中流出育龄妇女的去向。在收到流入地乡镇、场(公司)发出的《市内人户分离人员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单》后 15日内,及时向流入地的乡镇、场(公司)发出信息反馈单。
  (五)户籍所在地乡镇、场(公司)应当配合流入地乡镇、场(公司),搞好对本地区流出人员中计划外怀孕对象的宣传教育,动员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对无计划生育的对象,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改进对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查验证工作
 
  (一)各乡镇、场(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外来流动人口开展“一门式”服务,把计划生育查验证纳入“一门式”服务范围,方便外来流动人员办证。
  (二)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登记、核发《暂住证》手续时,要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补办(现居住地补办的条件: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 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已采取绝育措施)。同时,要通过外来人口信息系统等途径,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对外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和取缔非法孕检点的工作。
  (三)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就业证》时,应当查验外来务工育龄妇女的《暂住证》是否已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外来务工育龄妇女《暂住证》上未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要及时向单位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四)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发现《暂住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未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要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同时,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抓好集贸市场的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五)有关部门在查验证过程中,发现未婚或者采取非绝育措施对象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回原籍地重新换领。如当事人已采取绝育手术,可以不要求其回原籍地重新换领。
  (六)对与本县男性结婚后长期在本县居住的外省市女性,在初次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可不再定期验证。
 
  三、深入开展对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执法检查
 
  (一)各乡镇、场(公司)要加大对外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力度,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坚持平时执法检查与集中执法检查相结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执法检查活动。
  (二)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成立外来流动人口管理领导机构,加强综合协调,牵头组织开展外来流动人口联合执法检查,探索综合执法的新路子,并把计划生育执法检查纳入执法和综合执法工作中。
  (三)社区联防队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搞好对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执法检查。
 
  四、加强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中的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一)各乡镇、场(公司)应当同房屋出租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对不履行责任的,按照《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后,除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外,还应当将出租情况及时抄告村(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管理单位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房屋租赁单位应当协助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房屋租赁中外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督促外来流动人员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五、进一步抓好现居住地孕产妇的管理
 
  (一)各乡镇、场(公司)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及时掌握现居住地妇女的怀孕和生育信息,并通报给现居住地的医院(卫生院),以加强跟踪管理。
  (二)基层人口计生干部要动员督促外来流动人员中的孕妇按照本市规定,及时办理《生育联系卡》。同时,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孕产妇保健工作,动员督促现居住地孕妇特别是外来流动人员孕妇和人户分离孕妇,按规定到现居住地医院(卫生院)办理《上海市孕产妇保健手册》与住院分娩,并将其纳入上海市孕产妇保健服务范围。
  (三)县卫生局要督促接产医院(卫生院)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医院(卫生院)在接受外来人员孕产妇分娩时,要认真检查其《生育联系卡》、身份证及《暂住证》或《暂住登记》,对没有《生育联系卡》的,填写《医院通报单》,并及时按规定通报医院(卫生院)所在地的计生部门。
 
  六、加强与外省市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
 
  (一)县人口计生委要主动与流入本县人口数量较多的外省市区、县(市)计生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协作关系,明确双方管理职责,加强沟通和交流,加强协调和相互配合,增强综合管理合力。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规范化建设,如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工作情况交流制度,协商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工作考核制度,使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实效性得到进一步提高。
七、大力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的信息化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县联网,并联入市级网络,逐步做到外来流动人员、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信息在网上传递。人口计生、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管理、民政、卫生、房地等部门要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和管理所必需的信息,实行信息共享。
 
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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