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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物价局关于加强乡镇自来水价格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崇府办发〔 2004〕13 号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10-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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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物价局《关于加强乡镇自来水价格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日
 
 
关于加强乡镇自来水价格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县乡镇自来水价格的管理工作,规范供水单位的财务成本核算,促进乡镇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定价目录》,结合前阶段乡镇自来水审价情况,现对本县乡镇自来水的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自来水供水单位的财务成本核算
 
  自来水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性商品。因此,供水单位要从保护环境、节约用水出发,通过加强财务成本核算,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针对目前乡镇供水单位的财务成本核算制度不够健全的实际情况,各乡镇要切实按照国家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化运作的财务成本核算机制,严格成本核算,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乡镇自来水价格的组成
 
  为有利于乡镇供水单位的经营核算,完善乡镇自来水价格的形成机制,对自来水价格的组成明确如下:自来水价格由企业的供水成本、经营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核定。其中,供水成本是指自来水供水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水资源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费、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生产费用。经营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销售费、管理费和财务费。税金是指供水单位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税金。利润按供水单位净资产利润率核定,现行乡镇供水单位净资产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 6%。供水过程中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按照目前乡镇供水单位经营现状,供水过程中的水损按不超过供水量的25%核定。
 
  三、乡镇自来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自来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申请条件、审批原则、定价程序执行。自来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供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县物价局审批。
  (一)供水单位申请调价的条件
  1、 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但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
  2、政府给予补贴后仍亏损。
  3、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
  (二)供水价格审批的原则
  1、 有利于供水事业的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2、有利于节约用水。
  3、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
  4、有利于规范供水单位经营活动和健全供水成本约束机制。
  (三)水价制定和调整的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由供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
  2、按照水价审批原则,在对成本进行充分审核的基础上,由审批部门组织召开由所在地人大、有关部门和各界用户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
  3、县物价局综合各方面情况后,按照《上海市定价目录》明确的权限,下发定调价批文。
 
  四、乡镇供水价格的审价工作
 
  (一)审价方法和步骤
  乡镇供水价格审价工作采取县、乡镇、供水单位三级审核的方式进行。先由各乡镇供水单位进行自审,尔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企业自审情况,负责对本地区供水单位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物价局。最终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水务部门,组织评审、汇总和总结上报工作。
  (二)审价内容
  全面审查供水单位上年度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财务收支以及价格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制、供水成本;员工劳动生产率;供水能力和高日供水量;缴纳的各项税费;水价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供水总表、户表计量和费用分摊等。
  (三)审价要求
  认 真分析供水单位成本核算、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结合审价工作,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研究本地区水网改造和水价改革的总体规划 。
 
崇 明 县 物 价 局
二○○四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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