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计委、财政局、农委联合制定的《崇明县植树造林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一日
崇明县植树造林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试 行)
为确保《崇明岛林业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强化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全面提高本县植树造林工程质量,根据《上海市工程化造林项目立项管理流程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凡使用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并列入上海市和本县重点造林项目的植树造林项目,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二、立项准备及申报
(一)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专业部门,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建设项目的前期考察、研究和论证工作。
(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崇明县植树造林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试行)》(以下简称文本),经盖章后上报。
(三)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 8月10日。
三、文本编制要求
(一)文本由具有造林、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资质或相当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二)根据崇明岛域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编制要体现高起点。
(三)文本要按照印制的统一格式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和立项理由;项目的总体布局、项目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水文、地形、道路、桥梁等)、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规划用地比例、功能分区及各区土地面积、造林树种选择及植物群落配置;计划建设进度;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项目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三)项目规划设计图纸的比例要求:规划位置图为 1:10000,现状图为1:2000,功能分区图为1:500-1000,地形设计图为1:500-1000,道路、水系、建筑分布图为1:500-1000,种植设计图为1 : 200-500(附植物材料名录)。
四、项目评审
(一)对造林规模在 1000亩以下(含1000亩)的项目由县农委负责预审,1000亩以上的项目由县农委组织邀请县计委、财政局、规划局、房地局等有关部门参与预审。对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交专家评审,对预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作为项目库的储备项目。
(二)对通过预审的项目,由县农委组织邀请市、县有关部门和院校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予以批准立项,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可列为储备项目。
五、项目审批
(一)根据县农委等部门的预审意见,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县计委批准立项。立项文件中须注明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期限、投资额和资金来源。批准立项的造林项目,由县农委与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签订建设协议,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二)项目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须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上报项目调整报告,经县计委批准后方可调整。
六、项目管理
项目招投标及竣工验收,按照《崇明县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崇府发 [2003]43号)和《崇明县工程化造林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崇府办发[2003]46号)执行。
七、其他
(一)本管理办法由县计委、财政局、农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办法自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崇明县发展计划委员会
崇 明 县 财 政 局
崇明县农业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