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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卫生局制定的崇明县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实施方案的通知
崇府办发〔2005〕35号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5-08-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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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县卫生局制定的《崇明县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崇明县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实施方案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传染病。本县在历史上虽属血吸虫病非流行区,在过去也未曾发现或报告过血吸虫病中间宿主钉螺,但由于周边地区血吸虫病的存在和人员流动等原因,血吸虫病对本县的潜在威胁依然存在。为了加强本县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根据《上海市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2004年—2015年)》,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血防工作方针,以开展查灭钉螺、及时发现和有效阻断外来传染源的传播为重点,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完善血防监测工作机制,有效控制内源性血吸虫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不发生内源性血吸虫病感染病人和血吸虫感染性钉螺。
  (二)如发现和查出螺点,及时予以消灭。
 
  三、任务要求
 
  (一)螺情监测
  组织专业队伍,在市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培训下,由县和有关乡镇共同参与进行,在春秋两季开展查螺、灭螺工作。专业机构要加强现场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提高查灭螺效率。力争做到:一般螺情,当年发现,当年消灭;重大螺情,当年发现,当年控制;对有螺点,连续3年复查复灭。同时密切注意毗邻省(市)的螺情,以防传入。本县的查螺活动每五年分别由市和县安排一次监测。
根据钉螺的生活习性,每年4月、9月是春、秋季查螺的最佳时间,因此有关乡镇对查螺工作要早作安排(包括时间、面积、查螺人数及查螺天数等)。
  各乡镇要加强螺情监测,及时掌握辖区内螺情。要摸清行政区域内的水系情况,认真核实历史螺情,按要求确定查螺范围,抽查30%的河道、沟渠,乡、镇、村查螺覆盖率达到100%。
  为杜绝钉螺的外来输入,有关乡镇应开展输入性钉螺的监测,对来自疫区的船只进行查螺。对船只经常停泊的地方,沿停泊处两岸各延伸100米进行查螺,每年不少于2次。同时对疫区引进的水生植物进行查螺,查螺率100%。
 
  (二)病情监测
  结合征兵、招生等体检工作每年开展监测查病;按照《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开展外来人员监测查病;对本县因施工、商务、求学、征兵、度假等外出疫区的回崇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关心,组织其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测;对来崇的三峡移民也要认真做好检测工作。
 
  (三)疫情处置
  制定并完善处置方案。日常监测中,一旦发现血吸虫病新病情、新螺点,应立即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发现的螺点应保护好现场;县爱卫办和卫生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和现场调查处置,制定相应措施并督促落实,对病人及时进行治疗。
 
  四、主要措施
 
  (一)强化部门职责
  卫生、农业、水务、环卫、宣传、医保、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县爱卫办要做好日常血防工作,组织实施血防工作计划,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协调和沟通,加强对血防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二)加强宣传教育
  有关乡镇和部门应积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深入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健康教育,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血吸虫病的危害和血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居民血防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和调动查螺、报螺群众的积极性,对本县首例发现钉螺者,经鉴定属实,奖励1000元。乡镇卫生院做好报螺记录工作,并及时上报县疾控中心。
 
  (三)加大经费投入
  按照市血防工作的要求,血防工作经费由市和县财政分级负担。血吸虫病治疗药物和灭螺药物由市财政负担,其他所需的经费县财政负担。防治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四)推进专业队伍建设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设置寄生虫病防治科,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建立一支能胜任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职责和及时有效处理血吸虫病重大疫情的血防工作专业队伍,不断提高血防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要组织对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进行血吸虫病诊断、检测、治疗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诊治水平。
 
  五、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建立血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实行目标考评制度。县爱卫办要经常组织督查活动,推进工作的开展。
  有关乡镇在查螺结束时,应根据县疾控中心印发的查螺记录表详细记录,落实专人及时汇总、分析。查螺工作完成后在次月(5月和10月)中旬前上报县疾控中心传防科(联系电话69611409)。
 
 
   崇  明   县  卫   生  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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