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同意县经委制定的《崇明县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崇明县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快本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能级,扩大出口创汇,形成崇明工业发展的新格局,根据建设生态岛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扶持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生产经营在本县且符合崇明生态岛建设、环保要求、规划布局及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扶持范围)
(一)企业技术改造。
(二)企业技术创新。
(三)企业争创品牌。
(四)企业拓展市场。
第四条(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1、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技改项目, 可 享受期限为 2年的50%利息补贴。
2、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技改项目,可享受期限为1年的50%利息补贴。
3、经认定的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和清洁生产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技改项目,可享受期限为2年的50%利息补贴。
4、上述1、2、3条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其设备投资不少于70%,土建投资不超过30%。利息补贴比例:县财政补贴70%,企业注册所在的乡镇、工业园区或主管部门等补贴30%。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凡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且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对崇明工业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示范作用的市、县级新产品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国家级新产品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2、新产品投放市场后,自纳税之日起2年内,企业可相应获得县政府工业扶持资金给予的扶持。
3、凡年销售产值达到1亿元或成长性好、年销售产值连续3年增长40%以上的企业,所创建的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三)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1、凡被评为上海市百强企业或上海市高新技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连续3年保持殊荣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
2、凡被评为上海市名牌产品或获得市级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连续3年保持殊荣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凡被评为国家级名牌产品或获得国家级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凡被认定为“上海市专利试点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技术开发奖励20万元;凡被认定为“崇明县专利试点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技术开发奖励10万元;连续3年专利申请量有10%以上增长的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鼓励企业拓展市场
1、凡积极参加国家和市政府组织的工业博览会、商品交易会、展示会等商务活动的企业,可享受摊位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内40%,国内50%,国外60%。
2、为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应退未退给企业的出口退税额,企业可凭国税局的有效证明到商业银行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应退额的70%,并给予一次性50%利息补贴。
第五条(组织实施)
(一)县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为召集人,县经委、计委、科委、财政局、政研室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由县经委负责。
(二)崇明工业扶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暂定 3年。
(三)企业享受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和奖励,先由乡镇或主管部门按季度进行初审,然后报县政府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实行。
第六条(解释权)
本暂行办法由崇明县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施行日期)
本暂行办法自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崇明县经济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