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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县经委制定的崇明县工业向园区集中暂行办法的通知
崇府发〔 2003〕93 号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09-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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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同意县经委制定的《崇明县工业向园区集中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崇明县工业向园区集中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快生态型产业和都市型工业的发展,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 ,形成崇明工业发展新格局,根据建设生态岛的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意义)

  工业向园区集中是市委、市政府推进“三个集中”的要求之一,也是崇明建设生态岛的客观需求,更是崇明工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工业向园区集中,可以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业能级,形成企业集聚效应。

  第三条 (含义)

  工业园区,是指崇明工业布局规划中确定的陈家镇绿色产业园区、崇明市级工业园区 (含新河分区、堡镇分区)。保留庙镇和向化特色工业基地。

  第四条 (总体要求)

  (一)新建生产性企业应落户于工业园区,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安排新生产性项目。

  (二)现有园区外的生产性企业(含扩建项目)逐步向工业园区集中。

  (三)生产性项目的引进必须符合各工业园区的产业导向,项目的布点必须符合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 (乡镇参与工业园区新生产性项目开发)

  (一)合理确定工业园区生产性项目用地价格和标准厂房出售、租赁价格。

  (二)新项目前期工作由引进乡镇负责,有吸纳意向的工业园区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新项目开工建设后的服务以工业园区为主,乡镇配合协调。

  (三)新建生产性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地方税收中工业园区实得部分的50%,纳入引进项目乡镇的财政分成。对企业的奖励标准,按《崇明县“海岛发展专项基金”扶持办法》规定执行。

  (四)生产性项目投产后形成的企业产值、增加值、吸纳劳动力等主要统计指标的50%,作为引进项目乡镇的年度工作实绩。

  (五)乡镇参与工业园区新生产性项目开发,列入招商引资年度考核范围。

  (六)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引进项目乡镇推荐的劳动力。

  第六条 (园区外生产性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

  (一)现有园区外生产性企业整体搬迁至工业园区,在园区的用地价格上予以同类行业最低价格的优惠。购买或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在价格上予以10%的优惠。

  (二)现有园区外生产性企业整体搬迁至工业园区,其新建厂房的资金贷款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给予专项贷款担保至新建厂房权证办理完毕为止,并由县财政给予一年实际借贷资金70%的贷款利息贴息。现有园区外生产性企业以自有资金投入的,由县财政给予相当于贷款利息贴息的奖励。

  (三)现有园区外生产性企业整体或部分搬迁(含扩建项目)至工业园区,保留原税收基数,超基数部分享受《崇明县“海岛发展专项基金”扶持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即“从纳税之日起2年内,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实收部分,由县政府安排海岛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6年给予50%扶持;凡属于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执行上述办法的基础上,再给予2年50%扶持”。

  (四)降低园区外生产性企业因搬迁造成的商务成本。凡属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先收后返的办法,并在企业搬迁完成后的3个月内全额返还给企业。

  (五)现有园区外生产性企业整体或部分搬迁(含扩建项目)至工业园区后产生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全部计入原乡镇,列入县、乡镇财政分成体系。凡涉及考核的各项指标,由工业园区负责统计,并列入原乡镇统计范围。

  (六)现有园区外生产性企业整体或部分搬迁(含扩建项目)至工业园区,其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由原企业所在乡镇负责补充平衡(主要指用地指标)。

  第七条 (加强工业向园区集中工作的领导)

  (一)县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为召集人,县经委、计委、建委、规划局、房地局、环保局、财政局、政研室、招商服务中心、崇明县国家税务局、工商局崇明分局及各工业园区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日常工作由县经委负责。

  (二)各工业园区要切实加大园区形态开发的力度,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快速、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县各职能部门在积极支持工业向园区集中的同时,要严把审批关。

  第八条 (解释权)

  本暂行办法由县经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暂行办法自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崇 明 县 经 济 委 员 会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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