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本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体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建立本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体系的意见
就业工作是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战略性重大任务。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改善创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职责。” 我们 要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 会 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崇明的实际出发,采取有力措施 ,大力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今后3年,本县就业工作的具体目标是:实现新增就业3万人,技能培训1.5万人。为把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本县将按照市委〔2003〕5号文件和县委〔200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促进就业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任务,理顺各级责任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定促进就业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健全和完善促进就业工作体系。具体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促进就业的责任主体
促进就业的责任主体分为县、乡镇、村(居)委三级。其主要责任主体和职能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是本县促进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县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和考核机构,其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履行职能。县政府主要通过下列几个方面履行促进就业工作的职能:
1、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关于就业工作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劳动就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制定政府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从资金、税收等方面对就业、培训予以政策扶持;实施新增就业岗位计划,引导、激励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推进富余劳动力向岛内外非农就业岗位转移,有效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
3、构建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体系。制定本县促进就业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县促进就业工作的具体措施及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开展促进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对乡镇委局就业工作的考核。
4、强化就业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县级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化就业机制;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和政府服务方式;指导和管理境内外劳务输出;负责本县区域内外来人员的就业管理;妥善安置征地农业人口。
5、组织、管理和推进本县职业培训工作。负责本县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组织、指导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针对不同人群的特点,全面提升其职业技能。
6、实施、监督和检查就业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实施监察;做好劳动关系的调整工作,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以及工资福利集体协商制度;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和来信来访。
(二)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的要求,贯彻执行劳动就业法律、法规、政策。
2、建立、健全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制定本乡镇促进就业工作的规划和政策;制定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完成新增就业目标任务;有效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
3、组织、领导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就业服务工作。组织、指导本乡镇职业培训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扶持、指导劳务企业扩大劳务输出业务,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走出海岛就业。
4、积极拓展多种就业渠道,促进社会就业。通过招商引资、新办企业、老企业转制、盘活存量资产等办法新增就业岗位;鼓励企业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本地区劳动力;着重帮助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摆脱贫困,确保社会稳定。
5、监督、检查就业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乡镇的贯彻落实。积极协助县政府职能部门规范劳动力市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委明确 1名负责人兼管劳动保障工作,居委聘用1名专职就业援助员。根据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安排,为社区村(居)民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二、健全促进就业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化就业
劳动者进入市场自主择业,用人单位用工面向社会招聘。政府通过搭建市场平台,制定就业政策,提供社会化、市场化的就业服务,帮助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对接。同时,为劳动者提供与就业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力量创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如劳务公司)也可以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政府部门致力于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完善职业中介服务,以促进市场化就业。
(二)建立就业服务网络,全方位加强就业服务
政府建立县、乡镇两级公益性就业保障服务机构。就业保障服务机构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公益性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办理用工登记、求职登记、自由职业者手续、退工手续等。各服务机构通过计算机网络与全市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联通,形成覆盖全县各社区的就业保障服务网络。就业保障服务机构建立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政府部门建立计算机网络化的公共就业信息主渠道,如职业介绍网、人才招聘网等。用工单位根据用工需求,通过各种信息媒介发布、传递用工信息;劳动者同样可以通过信息媒介发布、传递求职信息。同时,劳动力供求双方也可通过社会上的各种渠道发布和获得劳动力供求信息。政府部门对这些信息渠道实行管理,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
(三)建立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运作平台,促进困难群体的就业
政府构筑多种促进就业的运作平台,主要是建立各类非正规就业组织、成立公益性服务社、开发“ 4050”项目和实施青年见习计划等。通过设置公益性劳动岗位、政府资金扶持、购买劳动成果等方式,帮助就业困难群体获得就业,重点对特别困难的人员实行托底性就业扶持。
三、加强促进就业的服务机构建设
(一)就业服务机构的构成
1、县就业促进中心。县就业促进中心分设县职业介绍所、县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县开业指导中心等部门。县职业介绍所在城桥镇、堡镇、新海农场、长江农场设4个职介分所,职介分所是县职介所的派出机构。
2、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是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本县14个乡镇均设立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下设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领导。县劳动保障局对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实行管理与考核。
3、村(居)民委员会及就业援助员。村(居)委层面是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村(居)委和就业援助员要为村(居)民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仍按原渠道、原标准解决。
(二)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
1、县就业促进中心主要职责: 组织开展本辖区劳动力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职业介绍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为求职者提供个性化服务,指导参加职业培训;管理本辖区失业保险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开业指导服务工作;负责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保障工作,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个人信息的动态维护;负责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劳动力系统区(县)业务功能的维护;开展辖区就业服务政策的咨询和宣传。
2、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受理本辖区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发放《劳动手册》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负责对本辖区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中介服务工作;按规定受理本辖区失业人员申请各类失业保险待遇;组织开展本辖区劳动力资源统计和调查工作,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核实和跟踪管理工作,掌握动态变化情况;负责本辖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的申办受理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本辖区居委会就业援助员开展就业援助工作;负责开展本辖区外地劳动力的就业管理工作;开展本辖区劳动保障政策的咨询和宣传。
3、居(村)委劳动保障工作的主要内容: 通过各种形式对社区居民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组织社区内的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核实工作,掌握社区失业、协保、无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等的动态情况;指导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相关认定手续,并为其提供各类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员负责对社区居民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摸底,对失业、协保、无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等四类人员情况进行动态调查;为劳动者提供维权服务;指导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相关认定手续;多渠道收集用工信息,提供给社区的失业、协保人员,并做好跟踪指导服务;配合乡镇、场做好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工作。
四、建立促进就业的培训网络
(一)职业培训的主体
职业培训的主体:一是政府的有关部门;二是培训网络单位;三是其他培训单位;四是行业(企业)等单位。
(二)职业培训的实施
1、政府通过出台培训经费补贴政策,购买培训成果,调动广大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培训管理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供需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专业(工种),及时增加适合本县劳动力就业需求的技能培训及上岗培训工种,尽量扩大培训范围;按照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计划,指导培训单位规范施教,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在充分利用好市政府培训经费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县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充。
2、职介部门及时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指导就业人员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结合本人实际,选择培训专业(工种)参加职业培训,使职业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
3、培训单位通过加强教育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拓展培训项目,吸引广大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结合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公共培训基地,从而使职业培训更具针对性、适应性和有效性。
4、行业(企业)通过组织员工职业培训,提升员工职业技能,提高员工素质,为提升企业档次,增强企业后劲打下扎实的基础。
五、完善促进就业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每年新增就业岗位情况;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强化就业服务情况;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情况;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情况;地区失业人员数控制效果等。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照沪府办发( 2003)6号文件规定,接受市政府的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委局、园区等单位接受县委、县政府的考核。从 2003年开始,每年年初,县政府对乡镇和有关委局分解下达年度新增就业考核指标,年底按上述考核内容,列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委局的年终工作成果(目标)奖考核。
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所属的县就业促进中心等系统内就业服务机构实施考核 。主要对各单位推进新增城乡劳动力就业岗位工作及指标完成情况、促进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强化就业服务情况、本县三级就业服务网络的建设情况、服务窗口行风建设情况及“三优一满意”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情况、地区失业人员数控制效果等进行考核。
村(居)委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对村(居)委的考核与奖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