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同意县国(集)资办制定的《崇明县撤制生产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崇明县撤制生产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及《关于 <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确保本县集体资产不流失和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稳定,现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生产队建制,进行集体资产处置的生产队。
二、基本原则
处置撤制生产队集体资产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一)依靠群众、尊重群众和村民自治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的原则;
(四)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撤制生产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由乡、镇政府领导和财政、监察、审计、信访、集体资产管理等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撤制生产队所在村的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规范、协调撤制生产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
撤制生产队所在村民小组应建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生产队撤制工作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县政府负责撤制生产队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撤制生产队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四、工作程序
撤制生产队集体资产处置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
(二)召开撤制生产队所在村民小组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通过生产队撤制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并授权撤制工作小组实施集体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
(三)对撤制生产队的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
(四)对经清产核资后的集体资产、土地补偿金等可分配资金进行张榜公布;
(五)召开撤制生产队所在村民小组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须经 80%的村民或户代表通过,并报乡、镇生产队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尔后在村民小组内张榜公布;
(六)确定经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享受对象人数、年限,并张榜公布;
(七)生产队撤制工作小组按上一级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进行资产处置;
(八)集体资产处置结束后,其全部资料与撤制批准文件一并送县档案馆归档保存。
五、集体资产处置时限
撤制生产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应与市政府批准征地和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生产队的工作同步进行,在批准撤制文件生效之日起的 90天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完成的,应向县人民政府专题请示,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并向撤制生产队所在村民小组全体村民公告。
六、产权界定
下列资产界定为生产队集体资产: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农田水利设施等;
(三)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经济实体的资产及其经营性收益(包括补偿性收益),以及对外投资及其收益;
(四)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及其收益;
(五)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经济实体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六)建设单位因征用生产队土地依法给付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偿费中属于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
(七)其他单位和个人赠与的资产;
(八)其他依法属于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及其收益。
七、处置额的核定
核定集体资产可处置额按以下次序进行:
(一)当年收益分配。集体资产处置前,应以资产评估基准日为界线,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当年收益分配在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生产队撤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二)预提资产评估等撤制工作必需费用。预提费用额度由生产队撤制工作小组制定方案,并报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在结束当年分配、预提撤制工作必需费用后,核定可分配总额,按批准的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分配。
八、补偿费的处置
(一)土地补偿费的处置。撤制生产队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的 40%划归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30%上缴村集体经济组织,30%上缴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置土地补偿费时,应将自留地面积所占的土地补偿费提出,并按自留地享受人员先予以分配。生产队上缴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植树造林和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等。
(二)公益事业项目补偿费的处置。由撤制生产队单独投资或与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共同投资形成的农田基础设施、给排水管线、照明及广播线路等公益事业项目,其补偿费用按实际出资比例界定分割。生产队投资获得的补偿费界定为生产队集体资产。
(三)青苗、树木补偿费的处置。撤制生产队取得的青苗、树木补偿费,界定为生产队集体资产,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四)低值易耗品补偿费的处置。撤制生产队取得的低值易耗品补偿费或者作价变卖款,界定为生产队集体资产,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五)固定资产补偿费的处置。撤制生产队取得的固定资产补偿费,界定为生产队集体资产。
九、享受对象
撤制生产队集体资产处置中可以享受分配的对象是:自第一轮土地承包至批准撤制之日期间,曾经为该撤制生产队的农业户口人员,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的人员。
分配以户口在生产队时间为依据。以年度为计算单位,不满 6 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集体资产分配计算到人头时,不分劳动年代,不分工作岗位,男女平等,干部与群众平等,从事农副业的与从事二、三产业的平等,现在仍在生产队的与已离开生产队的平等。
十、纠纷处理
撤制生产队因资产界定、资产处置等引起纠纷的,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县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予以配合。
十一、档案整理
撤制生产队集体资产处置的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在资产处置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移交县档案馆保存。
十二、未尽事宜
为统一全县撤制生产队集体资产处置政策,在具体操作中如有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应专题请示县人民政府。
十三、其他
本实施办法由县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县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崇明县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