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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县计委等部门关于崇明县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崇府发〔 2003〕43 号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09-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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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计委等部门《关于崇明县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崇明县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为深化本县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县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额度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的管理。

  本县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
  (三)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项基金、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四)行政性收费,向社会募集资金;
  (五)县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六)由政府承诺还贷的国内外银行贷款;
  (七)地方建设债券;
  (八)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三、项目审批

  (一)项目在县级审批权限范围内一律由县计委审批;超过县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县计委转报市有关部门审批。批文由县计委抄送县建委、财政局、审计局备案。

  (二)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项目建议书由县计委审批。项目可行性报告由县计委委托有关咨询单位评估后审批。按规定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县建委,由县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县计委。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前,必须进行概算审计。项目概算超过县计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总额的,项目单位应报县计委批准追加投资后再报批扩初设计。

  四、资金核定和投资计划的下达

  (一)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每年 9 月底前,向县计委提出下一年度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初步计划,同时提出对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需求计划和提供其他建设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县计委将全县下一年度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的初步计划提交县政府审核。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建设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到县计委办理立项手续,并由县计委将此项目列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投资或增列投资计划项目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主管部门上报县计委,由县计委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平衡,并征求县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计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通知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五、资金拨付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计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根据项目进度编制年度用款计划,同时向县财政局提出分期用款申请。县财政局对其核定后,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项目所需财政性建设资金总额的 80% ,待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确定后拨付 10% 工程款,其余 10% 工程款在项目财务决算批复后再予以清算。

  (二)财政性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局向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可在项目实施的前期阶段拨付,项目建设的工程款必须在批准开工后拨付。部分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其他配套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及时的,县财政局可不予拨付或暂停拨付,并向县计委、项目主管部门通报。

  (三)使用行政性收费、向社会募集的资金、由政府承诺还贷的国内外银行贷款的项目,应先行将有关资金存入县财政在有关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上。

  (四)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还本付息的国内外银行贷款,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银行商借。县财政在借款额度范围内,按项目分期用款的额度和时间以银行基准利率分别予以贴息。

  (五)县财政局应在每月 10 日前,将每个项目的上月及全年累计拨款数送县计委备案。

  六、项目管理

  (一)县计委、建委、财政局、审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项目的实施实行监督管理。

  (二)投资总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应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工作由县招投标办公室按照其职责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前,将项目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县政府采购中心须对招投标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定。 5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一般采用比价及综合评价方式进行,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其职责进行管理。

  (三)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办法根据县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组织建设,除政策因素和不可预见及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其他因素而增加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政府一律不予追加投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五)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要求,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每月向县统计局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的完成情况月报表,按月度、季度及年度向县财政局报送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分析资料。

  (六)项目实施必须实行责任人制度和监理制度。

  七、项目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制项目竣工决算书。投资总额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县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投资总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实行管理,县审计局进行抽查审计。审计决定书或审计意见书送被审计单位、县计委、县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

  (二)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会同有关单位做好验收准备。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三)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由县财政局根据审计结果签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批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核销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与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其中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部分,作为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八、法律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委、财政局、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将财政性建设资金挪作他用;
  (二)不按批准的内容施工,擅自扩大项目内容;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而使投资增加;
  (四)其他违反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县计委、财政局可以采取暂停拨款、追回投资、不予安排新的年度投资计划等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九、其他部门

  (一)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其中涉及资金管理的部分,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审计问题的,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涉及招投标管理的,由县建委负责解释;其余部分由县计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本县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崇明县发展计划委员会
崇明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崇明县财政局
崇明县审计局
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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