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1家)
1、崇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23项)
(一)行政处罚事项
1、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处罚
2、对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处罚
3、对违规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4、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处罚
5、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处罚
6、对生产经营单位有阻碍事故调查、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提供虚假情况等妨碍执法行为的处罚
7、对未落实有关安全管理措施(包括指挥工人违规作业、对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未及时告知危险因素、未设立警示标志、安全设备未定期维护检测、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等)的处罚
8、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不符合标准的劳防用品的处罚
9、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处罚
10、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11、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2、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3、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4、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时未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处罚
16、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淘汰工艺、设备的处罚
17、对高危行业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未配备应急救援设备的处罚
18、对进行爆破、吊装作业,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9、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0、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21、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2、对未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以及由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23、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由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14件)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行政法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地方性法规
1、《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四)部门规章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7、《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8、《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