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管理本县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本县安全生产形势,适时通报;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指导、协调、督查本县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乡镇、在崇市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为实施行政执法。
(四)依据国家和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本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参与对发生在本县区域内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制定本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本县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负责本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对高危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七)负责本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县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分级及监控、协调、监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负责本县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交流和合作。负责本县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办崇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全县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联系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单位,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