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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农村税费改革财政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09-14    来源: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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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崇府办发[2002]44号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集资办等部门制定的崇明县农村税费改革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县财政局、县政策研究室等部门制定的《崇明县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六月十八日
 
 
 
 
 
 
崇明县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规范乡镇、村财务行为,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村不再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原由村提留和乡镇统筹支付的款项改由农业税附加及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第三条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农业税附加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乡(镇)管村用原则,村级所得的资金由乡镇代理记帐中心分户存储,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原则,应严格按照指定用途和标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超标准使用。讲求效益原则,应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乡镇所得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军烈属优抚、民兵训练、治安联防、教育投资等等。村级所得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农业税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基本报酬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支出、村公益事业人员报酬、村办公费用及独生子女奖励、五保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福利费开支等等。
 
  第五条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和列支标准;按照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乡镇应以经管站为基础,选配合格财务人员,建立精干高效的代理记账中心,开展村级财务代理记账业务。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将村级财务记账书面委托给乡镇代理记账中心,在记账中心的配合下搞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代理记账中心在接受和开展代理业务时,应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定期向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村级财务状况。
 
  第九条  村级应建立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3至5人组成的财务监督小组,村的收支均由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后按规定及时结报。村级财务状况每季向村民公布一次,以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十条  乡镇应定期检查村级财务的收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乡镇每年对村级财务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县级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两次抽查活动。
 
  第十一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好用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崇明县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崇   明  县  财  政  局
崇 明 县 政策 研 究 室
二OO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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