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文件
崇明县人民政府批转县集资办制定的崇明县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同意县集资办制定的《崇明县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崇明县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县农业开发开放步伐,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创新农业经营机制,规范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意见》及市郊区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强化管理权的前提下,尊重土地发包、承包双方的意愿,调动开发崇明的积极性,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流转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控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崇明岛域开发。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农户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
第四条 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拥有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在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中,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五条 坚持依法流转原则。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健全制度,按规定程序进行。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由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和镇(乡)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崇明岛域发展规划。单位或个人承租农户承包地经营权100亩以上、期限在10年以上的,须经县规划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必须以承包农户自愿为前提,尊重承包农户在土地承包期间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期限、数量、条件、补偿办法等具体问题,应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类确定,每三年公布一次。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七条 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在同等条件下,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开发需要享有优先流转的权利。
第二章 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第八条 出租。指承包人将其部分或全部的承包地经营权单独或随同地上附着物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出租不改变原承包关系。
第九条 转包。指原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或全部承包地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的条件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条 转让。指承包人自愿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承包地经营权及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其它农户,转让后原承包关系终止,由新承包人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 互换。指承包人为方便管理或种养需要,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承包地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它承包人所承包的土地或者集体预留的机动地进行调换。
第十二条 入股。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指承包人以自己承包的承包地经营权折股加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三章 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程序
第十三条 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需要承租农户承包地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须向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其它形式流转的报镇(乡)、村备案。
2、调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租赁农户承包地经营权的,由所在镇(乡)、村组织调查承租人的相关情况,确保租赁行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依法签订合同。经流转双方协商,签订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土地的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
4、登记。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采用出租、入股形式的,当事人应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县、镇(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履行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能。
第十五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指导、检查、监督镇(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开展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推进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2、统一印制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标准文本;
3、培训镇(乡)管理机构人员;
4、负责出租及入股形式的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工作;
5、调解、仲裁承包经营纠纷。
第十六条 镇(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开展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2、指导村级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3、管理承包合同档案;
4、调解承包合同纠纷;
5、凡涉及承包证书的变更、登记、重新办理、收回注销的报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崇明县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OO三年九月二日
合同编号:
农户承包地经营权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家庭住址:崇明县 镇(乡) 村 组
身份证号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单位)地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互惠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 租赁物
甲方自愿将所承包的位于崇明县 镇(乡) 村 组的土地 亩的经营权出租给乙方经营。
二、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 年,自二0 年 月 日至二0 年 月 日止。(租赁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甲方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 租金及支付方法
租金:第一期(二0 年 月 日至二0 年 月 日),每亩每年 元,第一期中每年合计 元。第一期后每亩每年按每 年 %递增(也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租金支付方法: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当年租金 元,以后每年的租金在公历年初一个月内付清。
四、租赁物的用途
必须按照土地的农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五、租赁物的交付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二0 年 月 日之前将租赁物交给乙方使用。
六、租赁物的税费承担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农业税和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租赁物的转租
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予以转租。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交付租赁物,有权收取租金;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时交付租赁物;
2、享有租用地经营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3、按时支付租金和缴纳各种税费;
4、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土地承租期满,应按承租时的土地原状返还甲方,也可与甲方另行协商;
6、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履行合同期间,如本合同协定的租金,明显低于当地镇(乡)同类土地平均租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适当调整租金的要求,但不得据此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3、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经甲方催讨后一个月内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甲方未按时交付租赁物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在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征地、用地时,双方必须服从,本合同提前终止。
十、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按一年租金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违约,且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须将租赁物恢复签约时原状。无法恢复或经甲乙协商不需恢复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3、如甲方违约,且影响或不利乙方整体经营的,乙方除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外,并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一、争议的解决
在租赁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二份分别送镇(乡)、村备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只适用于村与农户)
农户承包地经营权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家庭住址:崇明县 镇(乡) 村 组
身份证号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单位)地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互惠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四、 租赁物
甲方自愿将所承包的位于崇明县 镇(乡) 村 组的土地 亩的经营权出租给乙方经营。
五、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 年,自二0 年 月 日至二0 年 月 日止。(租赁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甲方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六、 租金及支付方法
租金:第一期(二0 年 月 日至二0 年 月 日),每亩每年 元,第一期中每年合计 元。第一期后每亩每年按每 年 %递增(也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租金支付方法: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当年租金 元,以后每年的租金在公历年初一个月内付清。
四、租赁物的用途
必须按照土地的农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五、租赁物的交付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二0 年 月 日之前将租赁物交给乙方使用。
六、租赁物的税费承担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农业税和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租赁物的转租
在租赁期间,乙方在保证甲方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有权转租。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交付租赁物,有权收取租金;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时交付租赁物;
2、享有租用地经营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3、按时支付租金和缴纳各种税费;
4、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土地承租期满,应按承租时的土地原状返还甲方,也可与甲方另行协商;
6、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履行合同期间,如本合同协定的租金,明显低于当地镇(乡)同类土地平均租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适当调整租金的要求,但不得据此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3、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经甲方催讨后一个月内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甲方未按时交付租赁物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在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征地、用地时,双方必须服从,本合同提前终止。
十、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按一年租金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违约,且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须将租赁物恢复签约时原状。无法恢复或经甲乙协商不需恢复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3、如甲方违约,且影响或不利乙方整体经营的,乙方除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外,并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一、争议的解决
在租赁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二份分别送镇(乡)、村备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