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码头经营单位:
根据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实施“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全面实施“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港口法》关于港口经营企业必须持证经营的规定,为推进崇明县内河码头的规范经营,营造崇明县水运市场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决定自2008年8月起至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以“依据规划、兼顾历史、分类管理、逐步规范”为原则,由点带面、先易后难、稳妥渐近地推动实施,重点解决历史遗留的内河老码头无证经营问题。
二、县航务所负责本地区“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的具体实施工作,我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协调和指导工作。
三、对于无证经营的内河老码头,我局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将简化程序,积极引导和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经营许可证。
四、对于码头竣工验收资料缺失的企业,办公用房和土地所有权证明无法取得的企业或是港口设施等资料无法取得的企业,我局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支持。具体的操作办法详见附件。
五、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我局将督促其加以整改,整改完毕,经验收后指导其申办经营许可证。
六、对于至2008年底仍不愿办证,不愿意整改或是经整改仍无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将由海事、城管、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等单位联合执法对此进行坚决整治和取缔。
七、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落实。在申办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县航务所运港科联系(联系电话:59623273)。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