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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8-05-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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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崇府办发[2008]21号)精神,切实有效在崇明交通行业(水上运输)落实和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做到“三个结合”,即: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专项行动与落实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专项行动与已部署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为此,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按职责分工,扎实工作、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认真地开展自查自改,深入排查隐患和问题,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各项隐患治理措施,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推进“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和重特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北京奥运会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环境。
  三、组织机构
  成立崇明县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组  长:施建华  崇明县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倪朝辉  上海海事局崇明海事处副处长
          刘  斌  崇明县地方海事处处长
  成  员:宋启明  崇明县交通管理局交管科科长
          张  怡  崇明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助理
      黄恺峰  崇明海事处执法支队支队长
          黄  江  崇明海事处监察科科长
          季凯风  崇明县航务所运港科副科长
  四、督查内容
  (一)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取得和保持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三岛客运企业电子售票系统运行情况;严格执行禁止超额售票、无票上船和超载航行的落实情况;应对突发事件(灾害性天气、在航船舶失控、乘客落水、船上起火、爆炸等)的处置预案修订和演练情况;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
  (二)港口码头管理:主要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完好情况;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及完好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及制度制订落实情况;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业现场及作业行为规范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三)通航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在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隐患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辖区重点水上水下建构筑物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再排查,对前期发现安全隐患仍未及时整改到位的,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尽快整改。
  (四)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管理责任、管理人员、管理经费以及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渡口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渡运安全责任制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及落实情况;乡镇渡口经营责任单位对渡口码头候渡设施、上下渡船设施,缆桩、照明设备、救生设备、应急通信设备、渡口标志牌、渡口守则、乘客须知等妥善管理、保持完好的执行情况;乡镇渡船经营责任单位对保持渡船适航状态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渡船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及最低配员证书是否齐全并有效;船舶是否按照配员证书要求配备等级相符合的适任船员;船体相关标志是否按规定清晰标明;船舶通信、消防及救生设备是否完好;船员的适任情况以及安全营运台账建立记录情况等。
  (五)海洋装备企业安全监管:主要包括上海船厂、大东船厂、江南船厂和中船长兴厂等在船舶修理过程中的防污染措施的完善情况;恶劣天气下靠泊码头船舶防止事故发生的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督查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底前)
  5月31日前,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成对相应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部署,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15日前)
  崇明海事处、崇明县航务所(县地方海事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布置落实管辖内的相关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和部署,加强对各港航企业的指导和督查。各企业单位要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改,严肃认真治理事故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实施整改和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要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和防范措施,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
  (三)督促检查阶段(5月至7月)
  在各责任部门督查的基础上,水上交通运输督查小组分条线、有重点地对本行业所属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督查
  督查对象:
  (1)水路客运企业;
  (2)危险品运输企业;
  (3)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督查部门:上海海事局崇明海事处、崇明县地方海事处
  督查部门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和督查比例,排出督查计划并加以实施。
  2、港口码头管理督查
  督查对象:
  (1)港口客运码头;
  (2)危险品装卸码头;
  (3)普通货物装卸码头。
  督查部门:崇明县地方海事处
  督查部门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安全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立即实施整改。
  3、通航安全管理督查
  督查对象:
  水上水下建筑施工单位。
  督查部门:上海海事局崇明海事处、崇明县地方海事处
  督查部门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其整改。
  4、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督查
  督查对象:
  长横对江渡渡口渡船。
  督查部门:上海海事局崇明海事处、崇明县地方海事处
  督查部门加强对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督促规范渡口渡船的日常工作,督查中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5、海洋装备企业的安全监管督查
  督查对象:
  (1)上海船厂;
  (2)大东船厂;
  (3)江南船厂;
  (4)中船长兴厂。
  督查部门:上海海事局崇明海事处
  督查部门加强现场的督查,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对相关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数据库,实施跟踪监督。
  6月中旬,开展第一次督查活动,各单位的督查情况于6月18日前书面报交通管理局交管科。在根据第一次督查整改情况,视情组织“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取得实效,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总结提高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
  各责任部门认真及时分析,梳理归纳和总结安全生产百日督查情况,于7月15日前将总结书面报县交通管理局交管科,局于7月18日前将汇总情况报县安委办。
  总结时要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努力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起长效机制,确保水上运输安全。
  六、信息报送要求
  各责任单位每月3日前将上月组织开展的具体工作书面报县交通管理局交管科。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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