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1家)
1、崇明县水务局
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92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滩涂开发利用许可的审批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
4、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审批
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水(污)口的审批
6、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
7、填堵河道的审批(初审)
8、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9、公用岸段海塘使用的审批
10、海塘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
11、利用公用岸段海塘堤顶兼做运输道路的审批
12、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审批
13、在堤防上建设工程验收的审批
14、供水工程建设的审批
15、原水、公共供水设施改装、迁移或拆除的审批
16、临时停止供水或降低水压的审批
17、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18、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
19、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
20、《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的审批
21、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
22、核发《排水许可证》
23、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
24、重要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审批
25、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26、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2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
28、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
29、水利工程开工的审批
30、防汛工程设施废除的审批
3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批
32、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统建设计划的审批
(二)行政处罚事项
1、对损毁水工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和其他防汛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2、对在河道、湖泊和各类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内进行危害水利安全活动的处罚
3、对在河道、湖泊和各类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内进行危害防汛安全活动的处罚
4、对围垦湖泊或者擅自围垦滨江沿海滩涂或者转让、变更滩涂使用权的处罚
5、对擅自建设、施工涉水工程项目的处罚
6、对各类上水下水工程影响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处罚
7、对擅自在河道、湖泊、河口、江海交汇处等水域,从事影响行洪、排涝、灌溉和航运行为的处罚
8、对防汛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9、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汛工程设施养护、运行的处罚
10、对擅自填堵河道的处罚
11、对防汛工程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或者地下公共工程未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处罚
12、对擅自在河道或者滩涂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13、对损毁或者偷盗海塘测量标志、里程桩、界牌的处罚
14、对从事危害海塘工程施工安全的渔业生产、作业活动的处罚
15、对不按规定进行水闸运行和养护的处罚
16、对不按照调水的统一调度指令运行水闸的处罚
17、对无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的处罚
18、对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处罚
19、对未按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供水设施施工或者未采取保护、补救措施的处罚
20、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供水器具的处罚
21、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或者未采用补救措施的处罚
22、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
23、对拒不执行审批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限制决定的处罚
24、对将按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处罚
25、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6、对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的处罚
27、对擅自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施工或者堆物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28、对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区雨、污水管道混接的处罚
29、对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设置专用检测井的处罚
30、对超期使用《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的处罚
31、对逾期不缴排水费的处罚
32、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处罚
33、对不接受排水监测及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34、对堵塞排水管道的处罚
35、对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的处罚
36、对擅自排放污水的处罚
37、对排放的污水水质超标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事项
1、对擅自向河道、湖泊设置和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停建或予以封闭
2、对围垦湖泊或擅自填河、在河道内弃置阻碍物体和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等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3、对在河道和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放牧或搭建棚舍、堆放竹木、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或防浪作物、设置渔簖网箱影响行洪等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
4、紧急情况下对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的责令提前拆除
5、对擅自填堵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其他补救措施,以及代为恢复原状
6、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或强行拆除
7、对损坏供水设施、未按规定施工或采取保护措施、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器具、擅自将自建管网与公共管网连接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批准停止供水
8、对盗用供水、转供水、阻挠或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批准停止供水
9、对擅自设置或扩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排水(污)口的,责令停建或予以封闭
10、对临时使用河道逾期不恢复原状的,责成恢复原状或组织强行拆除
11、经批准对临河、跨河工程设施影响行洪安全的,责成限期整改或拆除
12、对河道内的阻水障碍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及强制清除
13、对在河道内擅自施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强行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4、对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
15、对违反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封堵排放口
16、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强行拆除
17、对擅自修建或未按规定修建水工程或其他涉水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强行拆除
18、对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围垦河道等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9、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强行拆除
20、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经批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拆除
21、对擅自排放污水不服从调度或向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情节严重的封堵其排放口
22、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四)其他执法事项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验收备案
2、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或者凿洞施工的竣工验收备案
3、节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备案
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27件)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5、《城市供水条例》
6、《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8、《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三)地方性法规
1、《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4、《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5、《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6、《上海市防汛条例》
7、《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四)部门规章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五)市政府规章
1、《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
2、《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3、《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4、《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5、《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