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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10-09    来源: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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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2002]70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转发给你们。本市将按照国家的部署,开展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和考试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请在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com)和上海房地资源网(http://www.shfdz.gov.cn/)上自行下载。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现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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