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2002]70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转发给你们。本市将按照国家的部署,开展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和考试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请在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com)和上海房地资源网(http://www.shfdz.gov.cn/)上自行下载。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现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