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县委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制度建设的工作要求,切实转变机关作风,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扎实推进崇明现代化生态岛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特制订本公约。
一、提倡下列行为:
1、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把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和现代化建设必需的知识,努力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性转变,胸怀全局,忠于职守,努力做到积极钻研专业法规和业务技术,不断更新观念,善于接受新技术、新信息,做到政治上合格,业务上优秀,为全面推进生态县建设努力建功立业;
2、围绕中心,热情服务,首问负责,一口说清,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协调、宣传、指导、帮助基层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努力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3、切实履行职责,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推行政务公开和便民利民措施,爱护集体财物,保持环境卫生;
4、维护内部团结,加强部门、人员之间协调配合,树立顾全大局意识,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乐于奉献,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5、遵守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廉洁从政。
二、禁止下列行为:
1、赌博,上班期间打牌,工作日午间和值班日饮酒(除公务接待外);
2、在被执法单位用餐,接受被检查者宴请、娱乐活动;
3、到基层推销、报销、索要及带有强制性的中介活动;
4、态度粗暴,故意拖延、推诿、刁难基层,乱收费、乱罚款;
5、主观失职,引发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社会公愤及严重后果;
6、无故不服从工作安排,弄虚作假,在监察、监测和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伪造数据;
7、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8、执法中通风报信,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9、工作期间玩电脑游戏、炒股票;
10、局内禁烟区(室)吸烟;
11、上级规定和要求的其他应该禁止的行为。
三、奖惩
1、对模范执行文明公约者,结合年终考核,给予;
(1)政治上予以宣传表扬,经济上给予奖励:凡被评为国家级先进个人1000元;市级先进个人800元;县级先进个人500元;局级先进个人300元。
(2)行政上推荐、建议上级部门给予记功或嘉奖。
2、对违反文明公约者,给予:
(1)政治上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2)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在奖金发放时分别给予500元和800元档次扣款;
(3)行政上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在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理。
四、本精神文明公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全体人员年度考核评优创先的组成部分
五、执行
1、对象:环保系统所有工作人员;
2、时间:从二〇〇八年
月
日起执行。
崇明县环境保护局:
签约者:
二〇〇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