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粮食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帮困措施,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1月份起对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加大帮困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享受粮油帮困卡的七种对象,继续维持原有的临时补助政策,即在原粮油帮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25元),增加领取15元等值的粮油制品。
二、对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70岁以下不享受粮油帮困的老年人实施临时补助措施,每人每月凭临时粮油帮困券,到辖区内指定的粮油帮困供应店领取15元等值的粮油制品。
三、本市城镇低保家庭因粮价上涨后造成生活确有困难的家庭,可给予适当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四、资金渠道
(一)原每人每月25元的粮油帮困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对增加的临时补助款项,由各区(县)财政自行承担,对财力较困难的崇明、南汇、奉贤和金山等四个区(县),市财政承担50%。增加的款项连同原来的粮油帮困资金,由区(县)粮食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按月结算。
(三)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救助帮困管理工作,督促街道(乡镇)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家庭做好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并组织社会各界共同开展救助帮困活动;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及时做好资金结算工作;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粮油帮困定点供应店的管理和监督,各粮油帮困供应点要落实方便困难群众的帮困措施,加强对上柜供应的粮油及其制品质量的有效监控。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下发的沪民救发〔2004〕28号文件同时作废。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粮食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