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民政局(挂崇明县社会团体管理局牌子)是主管全县社会行政事务的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研究起草本县民政工作的政策性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农村扶贫、济困和社会互助活动;管理社会福利募捐活动。
(三)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核查、上报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代表县政府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四)主管社会福利事业;审批社会举办的福利设施。研究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各类福利设施建设和福利事业单位及敬老院的服务管理工作。
(五)指导社会福利企业;初审社会福利企业申办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生产许可、技改项目、变更登记;贯彻保护社会福利企业的政策;指导企业发展方向;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六)主管福利彩票发行和社会慈善募捐工作;负责县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和市慈善基金委员会崇明分会的工作,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慈善基金募捐工作和经费使用管理。
(七)负责拥军优属和优抚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初审、报批和褒扬,负责国家机关因公伤亡人员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申报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群众优待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崇明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安置;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工作。
(九)负责三峡移民安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移民安置和移民扶助工作。
(十)指导基层政权建设。负责调查基层政权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状况;指导乡镇和居(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总结经验;开展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的先进评比和表彰活动。
(十一)指导开展社区建设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社区工作;开展社区服务,建立社区服务网络和社区服务设施,实行社区服务信息化管理;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星光计划”,发展社区养老机构和其他老年福利事业。
(十二)负责老年工作;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规划、指导、协调全县老年事业发展;负责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主管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办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工作;检查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
(十四)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办理国内公民的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审批、管理婚姻介绍服务机构。
(十五)主管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
(十六)主管殡葬管理工作;审批殡葬单位的设立;管理殡葬单位的经营服务;推行殡葬改革,倡导健康、文明的殡葬习俗。
(十七)主管行政区划工作;代政府办理行政区域、政权建制、政府驻地的设立和变更事宜;开展边界勘定工作;调处边界争议。
(十八)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民政信息网络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办理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党委书记:施美凤 局 长:姚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