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条件
(一)减负对象有以下四类人员: 1、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2、由民政部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 3、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到年龄不能比照享受退休的医疗保险待遇的困难职工(以下简称"完全丧劳人员")。 4、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中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大部分丧劳人员")。
(二)减负范围 1、上述减负对象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以下简称急观)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线标准以下的部分(不包括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抵扣的费用)。 2、上述减负对象在2003年医保年度门急诊医疗费进入共付段后,对其自负的2003年与2002年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差额部分。
(三)实施日期 1、低保人员、协保人员、完全丧劳人员发生的住院、急观医疗费用起付线的减负,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2、大部分丧劳人员发生的住院、急观医疗费用起付线的减负,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3、上述四类减负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减负,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二、 操作流程
三、操作要求(报销办理机构、所需材料、办理时间)
(一)以上减负对象可以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减负。 (二)以上减负对象应当在就医医疗机构开具收据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医疗费用的减负。 (三)低保、协保人员申请住院、急观医疗费用起付线减负时,应提供住院、急观医疗费收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适用于低保、协保减负对象)》;低保、协保人员申请门急诊医疗费减负时,应提供进入地方附加基金支付的门急诊医疗费收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门急诊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 (四)完全丧劳人员、大部分丧劳人员申请住院、急观医疗费用起付线减负时,应提供住院、急观医疗费收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适用于完全丧劳、大部分丧劳减负对象)》、完全丧劳或大部分丧劳人员的《鉴定结论书》,完全丧劳人员、大部分丧劳人员申请门急诊医疗费减负时,应提供进入地方附加基金支付的门急诊医疗费收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门急诊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完全丧劳或大部分丧劳人员的《鉴定结论书》。 (五)完全丧劳或大部分丧劳人员的《鉴定结论书》,必须是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后的方为有效依据。
四、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分-11:30分 下午1:30分-04: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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