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农民沈某在市区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5年,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今年1月,沈某驾车送货途中被一大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大货车驾驶员全责。请问:沈某死亡后,死亡赔偿金是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除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外,沈某还能申请工伤赔偿否?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规定了两种计算标准,即城镇居民标准与农村居民标准。近年来,农民进城务工已非常普遍,许多农村户籍人员常年在城镇工作、生活,其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和生活消费地均在城镇。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在《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为了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上海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村居民,可以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本案受害人沈某至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上海市区连续居住5年,其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所以,可以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沈某的赔偿金。
沈某家属除了依法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外,还可以同时享受工伤赔偿。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有权获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沈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依法认定为工伤,即可按工伤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保护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来看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问题,工伤保险待遇的取得是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当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发生赔偿时,交通事故过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权利人相应的侵权赔偿。如果限制权利人的请求权就等于减轻了侵权人或单位的责任,造成了权利义务的失衡,因此不应限制当事人的救济权。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