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因经营所需,欲租借几处房屋。为了避免出现矛盾和经济损失,请问租赁房屋应掌握和遵守哪些规定?
答:我国法律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住宅用房的租赁,应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房屋能正常使用。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房屋权属有异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房屋应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出租人可以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自己的房屋: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律师提示:假如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该约定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则从其约定。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