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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5-11-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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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998年5月6日,李某向我借款2万元,写了一张欠条,并注明了借款的时间。但欠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2004年6月20日,我向李某索要欠款,李不给。请问,若诉至法院,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据此,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可以分别不同情况计算:
  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开始计算时效的二年中,只要权利人又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又同意履行义务,则这二年的诉讼时效就以再次主张权利或者再次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根据你的来信,李某于1998年5月6日向你借款2万元,因欠条上没有写明具体还款时间,诉讼时效没有中断。你于2004年6月20日向李某主张权利,则二年的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你可以在2006年6月19日前提起诉讼;但如果你在这一次主张权利后又超过二年(即2006年6月20日后)才起诉或再次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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