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2003年5月出资购置了一辆小型面包车,挂靠在我朋友投资的贸易公司。2005年12月,我将该车转卖给傅某。2006年3月,傅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赔偿人民币10余万元。因傅某无力赔偿,且未投保,现在受害人向我和贸易公司索赔,请问:我和贸易公司有赔偿的责任吗?
答:你来函咨询的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此类纠纷时有发生,反映出一些公民的法律意识尚有待提高。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机动车辆产权的转移有特殊要求,即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同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答复陕西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未经汽车交易市场和履行过户登记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当事人对此若有异议,可告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前述规定,傅某系事故责任者,你是车辆的原实际出资的所有人,贸易公司是法定登记机构确认的车辆所有人,受害者均可以向你们三方提出索赔。
律师提示:
购车时,机动车辆应如实记载在出资人的名下,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更应禁止个人车辆挂靠;车辆所有人不应贪图小利,心存侥幸,应及时自觉投保车辆险;车辆买卖必须按规定经汽车交易市场并履行过户登记手续;车辆依法过户变更后,还应同时通知保险公司,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