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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6-04-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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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沈某妻子死亡,其在家中按农村习俗办理丧事。当日下午,沈某委托邻居陈某帮忙购置丧事物品,并嘱咐邻居李某帮忙开车运送。李某驾驶的小客车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陈某死亡。经检测,驾驶员李某在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超标,系酒后驾驶。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请问:陈某家属如何提出赔偿请求?
 
  答:本案是一起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特殊损害赔偿案件。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的劳务行为在法律上称为义务帮工。义务帮工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帮工活动中,帮工人虽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基于报偿原理,应当由被帮工人对其活动中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帮工人沈某是实际受益者,因此与帮工人李某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
  被帮工人的风险责任不同于雇主的责任。尽管帮工人与雇员所创造的经济利益及其他利益的归属相同,均归于被帮工人与雇主,但雇主责任是在雇佣关系中产生的民事责任,而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是雇佣合同,雇员按照雇主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而帮工则是无偿的,且帮工人不受被帮工人的指示与监督,帮工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不受被帮工人的约束。《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李某酒后驾车,违反了交通法规,未能尽到驾驶员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李某作为对本案人身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当与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认为,李某无偿驾车帮助沈某运送购置物品,与沈某之间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基于被帮工人沈某是受益人,且在帮工活动中也有义务对帮工活动进行必要的选任、安全指导、审查。由于沈某存在选任不当、疏于指导、审查不力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李某在饮酒的情况下,没有拒绝反而欣然接受沈某的嘱托,酒后驾车,违反了交通法规,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沈某和李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邻人有难,众人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应该大力弘扬。助人为乐原本是好事善举,但在帮工活动中也会发生一些意外,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因此,被帮工人在选择帮工人时要谨慎,在帮工活动中也有义务对帮工人进行必要的选任和安全指导。作为帮工人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注意安全,避免出现好心办坏事的结局。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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