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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期限未定,出租房屋能否收回?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5-12-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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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有两套住房,一套自己住,另一套临街的2间平房空着。1999年5月,张某经人介绍,租用了我临街的2间平房,双方约定,每月租金500元,月底交付,但并未规定租赁期限。2005年10月,我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要求张某30天内搬出。张某表示自己将尽力去找住房,但30天不一定能找到,若找不到还要住些日子。我明确告知,儿子春节后结婚,自己必须腾出房子给儿子,让他装修一番,因而即使张某找不到房子也要搬出。30天后,张某以没有找到住房、租房合同无限期为由拒不搬迁。请问未定租赁期,我能收回出租的房屋吗?

  答: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既然是一种协议,也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你和张某订立的租赁合同并未规定租赁期限,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如果一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因尽可能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终止合同的时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没有确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从而终止租赁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由于你与张某之间的原租赁期限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你和张某均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合同。鉴于你已给张某比较合理的期限,张某应当腾让房屋给你居住,并办妥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手续。

  律师提示: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任何一份合同的必要条款,其与合同标的、价款等均属合同的基本要素。在民商事活动中,时有发生合同缺失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瑕疵,导致诸多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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