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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尚未完毕,如何拆迁补偿?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5-11-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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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们一家五口人,持有农村建房批文,拆迁单位认定我们为一户。但另一村民与我家同样的人口,却按两户认定。请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依据是什么?拆迁补偿安置时如何计户? 有农村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如何补偿?
 
  答:本县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沪价商[2002)024号)、崇明县人民政府(崇府发[2004)45号)和(崇府发[2005]65号)等相关文件。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根据前述规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户不以通常的户口簿计户。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经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拆未拆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经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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