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路上正常骑车,被俞某驾驶的大货车撞倒,致我左足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俞某负全部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俞某一次性赔偿我800元钱,立即给付。一个月后,我伤势加重,被诊断为左足软组织挫伤伴感染,共住院22天,化去医疗费5000余元。出院后,我找到俞某要求赔偿住院期间的各项损失。但俞某认为调解协议已实际履行,他不应再对此后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请问他的说法成立吗?
答:你咨询的法律问题是对伤情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所做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对于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不难看出,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民事行为的内容等误解而发生的行为。就本案而言,你作为一名非医学专业人士,缺乏相关医学知识,在医生未作出准确诊断情况下,要求你弄清所受伤是表皮伤还是软组织挫伤是十分困难的,因而受害人对伤势性质产生误解判断不足为怪。由此可见,你正是在误解的基础上,作出了接受调解协议的决定,该决定显然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调解协议,并要求俞某追加赔偿款。
律师提示:当事人之间出现纷争,理当及时解决,本属无可非议。但涉及诸如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一般在伤情稳定或鉴定后才予协议。此外,行使撤销权是有时限的,即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权行使撤销权。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