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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损害,责任谁承担?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5-11-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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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一名农民,2005年3月,我村刘某(包工头,没有任何资质)找到我,说他承包了为某企业拆除厂房的工程并签订了合同,想雇我为他干活。当拆除工作进行一半时,混凝土大梁断裂,导致我坠地受伤,造成双下肢瘫痪。请问,我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从提供的材料分析,我认为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应由雇主与发包人共同赔偿,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目前除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以外,我国还存在其他形式的劳动用工形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这是因为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人身关系和利益关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根据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原则,雇主理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的职务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仍然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的,那么他们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雇主就具有共同的过错,从一定意义上说,构成了共同侵权,因此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三款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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