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1月,我与邻居吴某因土地使用发生纠纷。在争执中,吴某将我致伤,经医院诊治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后经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吴某同意在今年5月底一次性赔偿我3000元,双方就此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5月底,我要求吴某支付医疗费时他却反悔了,并称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请问通过村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吗?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首要任务就是调解和预防民间纠纷。我看了你附信的调解协议,无论从形式要件还是实体内容,村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规范具体、权利义务明确。因此,可以确认你与吴某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特殊的民事合同,在传统民法上称之为和解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和运行机制,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和分工,调解民间纠纷的程序和要求,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可见,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实现了人民调解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对接。
你与吴某经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符合上述规定,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你有权要求吴某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如果他拒不履行协议内容,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调解协议。
律师提示:相邻关系的公民应团结互助、互谅互让;一旦出现纠纷,应尽力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解决,以避免矛盾的扩大和不必要的讼争。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