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年12月3日,我将随身携带的装有82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的提包遗忘在酒店餐厅内。酒店服务员季某整理餐厅时,发现了提包,并将其中的8200元现金藏到自己的宿舍内,把提包丢到酒店卫生间内。当晚11时左右,我发现提包丢失,立即到酒店查找。当得知是季某整理餐厅时,季某拒不承认。后在酒店经理的陪同下,我用另一部手机拨通了提包内的手机,循声找到了提包,但其中8200元现金不翼而飞。后经公安机关介入,在季某的宿舍内搜查到了8200元。请问:我能追究季某的法律责任吗?
答:这是一起因酒店服务员非法占有顾客遗忘物且拒不交出而涉嫌侵占犯罪的案件。《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侵占罪的规定处罚”。
《刑法》中的“遗忘物”不同于《民法通则》中所指的“遗失物”。遗忘物通常是物主因疏忽大意遗置在宾馆、饭店、柜台、出租车座位等特定场所而能为有关管理人员保管和支配的财物,遗忘物的主人往往与占有人之间有过接触,存在某种关系,如消费关系等。遗忘物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物主一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所在位置;而遗失物则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主无法准确地知道丢在何处,财物也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捡拾人往往也难以确定财物的主人。遗失物一经遗失,没有特定有关人员可对之形成支配管理关系。占有他人遗失物,在民法上属于不当得利,占有人只承担返还的民事责任;而占有他人遗忘物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在刑法上属于犯罪行为,如果遗忘物的主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则占有人可能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你到酒店就餐,与酒店之间形成了消费法律关系。酒店服务员季某主观上在明知提包是消费者遗忘物的情况下,仍将其中的8200元现金非法占为己有,且顾客追查后,拒不交出,其行为已具备《刑法》第270条所规定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270条第三款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据此,你作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季某的刑事责任。酒店服务员季某的教训对全社会特别是服务行业经营者具有一定的警诫作用。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