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4年10月2日,我到某商行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价格为2800元,该商行出具发票。在该商行的柜台前有一标牌,上面贴有一张告示,该告示的内容是:凡在我店购买的手机,若发现是假货,以十倍的价格予以赔偿。我购机后,经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证明我所购买的手机是假货,请问我能要求商行予以十倍的赔偿吗?
答:首先“假一赔十”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承诺。买卖合同中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当事人就存在合同关系,并受法律的约束。承诺须具备如下要件: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很显然仅有“假一赔十”的告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承诺。
“假一赔十”应理解为:商家表明自己所售商品出现假货时,商家愿以货款的十倍赔偿消费者而作的保证。这一保证属于商家对所售商品品质的明示担保。所谓明示担保是指商家对售出商品的性能、质量或所有权的一种声明或陈述。明示担保一般载于产品标签、广告或使用说明。商家的明示担保包括:出售的商品必须与由商家作出的有关商品的事实的确认或允诺相一致;出售的商品必须与该商品的说明书的表述相一致;整批商品必须与该商品样品或样式相一致。商家作出“假一赔十”的告示,显然属于商家明示担保的范围。
“假一赔十”作为商家对不特定消费者作出的明示担保,在特定的买卖合同中,当然构成商家在该买卖合同中的应负义务。依《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商家和消费者都应各自履行合同的义务。一旦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品质与商家陈述不一致时,消费者可以因商家违反明示担保为由,要求商家赔偿。你在声称“假一赔十”的某商行购到假货手机,应属于商行违反商品品质的明示担保,故商行有义务依据合同承担“假一赔十”违约责任。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