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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育费可以变更吗?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5-11-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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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于98年底与前夫协议离婚,8岁儿子由我抚养,前夫每月承担抚养费人民币100元。几年来,儿子的实际费用远远超出预算,现在儿子长大了,各项费用包括生活、教育、课外兴趣、医疗、保险等越来越高,我与前夫商量增加费用他不肯。我想通过法律途径,不知法院处理此类问题的实际情况如何,比如按对方收入的百分比,收入是仅仅指工资单的收入还是包括奖金(现在很多单位奖金高于工资,他是银行工作的),我通过法院是否能顺利解决这个问题?
 
  答:你来信咨询的问题涉及离婚后子女抚育费变更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你孩子实际的抚育费已远远超过当初的协议,你完全可以以你孩子的名义(即以你孩子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你前夫(即你孩子父亲)增加支持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当然,月收入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应包括奖金等其他收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 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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