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某国有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该企业位于某乡镇商业黄金地段的营业网点(房产)出售给我。合同签订后,我付清了全部房款,该企业也向我交付了房产证,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一个月后,该企业上级部门却下发文件,认为该企业未经评估和上级部门批准等程序擅自出售国有资产,确认合同无效。请问该合同是否无效?国有企业的不动产出卖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国有企业的不动产依法转让。但为了防止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越法定权限,将国有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擅自处置、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法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㈠出让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的,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处理。㈡出让本市所辖企业国有产权的:①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及区、县所属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按市国资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②向外国转让产权的,报市国资办审批;③未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暂由上级主管部门代行产权所有者的职能并按有关规定执行;④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应出具对企业产权转让的意见。㈢ 出让企业产权若不清晰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产权界定。同时国有资产转让必须对资产进行评估,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实违反了法律或是行政法规的,那么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都无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返还各自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