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前夫于2002年在婚姻登记机关主持下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孩子由我抚养,对方按每月200元支付抚养费。但自从我们离异后,对方连一分钱也没有付过。以前别人欠我钱,我与债务人对债务作了债务公证,后债务人不还钱,我直接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现在我因离婚协议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制作的,所以我也想将此协议拿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律师,我可不可以这样做﹖
答:你所咨询的内容涉及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所谓强制执行是指执行组织依照法律的程序运用国家力量采取法定措施,根据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的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经济处罚决定。关于来信所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能否强制执行,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只有双方在真实意思自愿的基础上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作出符合法律原则的处理的情况下,才准予登记离婚。因此,经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一般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无法履行,或对原协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反悔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所以,你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