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0年3月我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向我支付了人民币12万元。当时我与丈夫的感情很好,可没想到由于我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丈夫开始嫌弃我,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发展到离婚的地步。在协议离婚时,我们对财产分割发生了争议,焦点集中在我的那笔补偿金。我认为这笔钱是单位给我的,应归我个人所有,他却坚持认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分得一半。请问,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我的“私房钱”?
答:你丈夫要求平分你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既不合理也无法律依据。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关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体现了这样一种立法精神: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此前的司法解释曾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可作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是企业按照劳动者的工龄长短给予一次性补偿,作为其今后基本生活、医疗、养老和再就业的保障,其性质类似养老保险金。既然是基本生活和就业保障费用,是“养命钱”,那么就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即具有特定人身属性。根据上述立法精神,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应当属于一种个人特定财产。因此,只要你和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将这笔钱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这笔钱就归你个人所有,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