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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规劝投案 自首从轻处罚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5-11-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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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表弟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追捕,家人反复规劝让他去自首被他拒绝,最后家人强制将他送到公安机关。到公安机关后,在政策的感召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请问他能得到从轻处罚吗?
 
  答: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判断你表弟是否能够得到从轻处罚,关键看他是否具有本法条中所规定的自首情节。所谓自首,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就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另一个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这两个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中这样规定:“(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表弟犯罪后家人将他强制送到公安机关,他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从罚。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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