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徐某是某公司的出纳会计,经常与我有业务联系。去年11月9日,他拿来一张盖有该公司公章的借条向我借人民币1万元。由于很熟悉,我就拿了钱给他。后来王某下落不明,我向他单位要钱,单位却说他们没有委托徐某借钱,而且徐某已被开除了,借款与他们公司无关。我是下岗职工,只是做点小生意,这1万元对我很重要,我该怎么办?
答:你的遭遇很值得同情,徐某的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公德,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
从民事借款行为看,徐某是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又有盖有单位公章的借条,常人完全有理由相信王某是代表该公司实施这一借款行为的,所以徐某的行为在法理上归并于表见代理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可见,即使徐某没有公司的代理权,但是他的借条上盖有单位公章,又是财务人员,确实能使常人相信他是公司代理人。你是善意相对人,徐某的“代理”借款行为相对于你而言是有效的,被“代理”的人(徐某所在单位)应当承担徐某“代理”的后果。当然,被“代理”的人可以要求该“代理”人承担其损失。
因此,徐某的借款行为可认定为表见代理,其所在单位应当还款。你可以要求该公司立即按借条还款,如果公司拒绝,你可以凭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在付款之后,还可以向徐某追回所付钱款。
律师提示:因单位公章疏于管理,被人盗盖于介绍信、合同书、担保书、确认函、提货单甚至空白便函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单位为此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公章被盗盖,损失数百万”的报道更是令人触目惊心。请妥善保管公章!请慎重使用公章!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