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丈夫杨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1996年,我们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中记载杨某和我分别出资人民币40万和10万,但我们从未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出资属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今年7月,杨某提起离婚诉讼,我同意离婚,但就公司股份问题争执不下,杨某认为应按工商登记时的出资比例享有三分之二,而我则认为应各占一半。请问: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是否等于夫妻对财产的例外约定,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50%?
答: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该工商登记不能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5)第303号《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第五条和该局(1998)第83号《公司登记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对股东为家庭成员的作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由于你们在工商登记时没有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出资归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该公司的性质应认定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独资私营企业,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并享有同等的权利。《婚姻法》第十九条对约定财产的内容、形式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财产处理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你和杨某在本案中争讼的财产应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均等分割。
律师提示:以个人或家庭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2000)国家工商局第94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以个人或家庭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